(2015)衢江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毛黎霞、刘红祥与刘红祥、余小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黎霞,刘红祥,余小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45号原告:毛黎霞。被告:刘红祥。被告:余小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红祥,系其丈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府东街460号1-2层。代表人:那春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忠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黎霞与被告刘红祥、余小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黎霞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黎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黎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祝华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