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开平市洽鸿贸易有限公司与余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洽鸿贸易有限公司,余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1490号申请人:开平市洽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小玉,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关于开平市洽鸿贸易有限公司与余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货款403028.50元及诉讼费7351元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退回部分煤给申请人,并交给申请人一张金额为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及缴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申请人也书面表示,双方因本案还有其他问题还要协商,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申请人也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14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的内容履行本案完毕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