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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终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孔祥云与孙庆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庆军,孔祥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2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庆军。委托代理人孔勇勇,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丽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云。委托代理人李弟,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庆军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发回曲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