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朱富媛、唐明炜与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媛,唐明炜,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朱富媛,女,1938年4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唐明炜,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唐庆荣,通讯地址。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省周。原告朱富媛、唐明炜诉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富媛、唐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庆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07年10月11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xxxxf,总价为3543277元,被告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以及交付房产证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契税106298.31元、综合办证费1000元及印花税1772元,被告于2009年6月7日将xxxxf交付原告使用,但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妥xxxxf的房地产权证;2、被告向原告退还房屋契税106298.31元、综合办证费1000元、印花税1772元,并支付房屋契税从2009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整存整取五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1日,两原告(为乙方、买方)与被告(为甲方、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已办理备案登记),其中约定:乙方所购买商品房为xxxx地段编号为xx的地块上建设的xxx房(测绘地址:xxx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共167.2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35.41平方米;该商品房总金额3543277元;甲方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09年5月1日向被告支付房屋契税106298.31元、综合办证费1000元,于2007年10月11日支付印花税1772元。被告于2009年6月7日将xxx房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至今未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自觉履行。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后,依约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但被告于2009年6月将涉讼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后,至今未为原告办妥产权证,已超过上述约定期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协助办证,退还已付的房屋契税、综合办证费及印花税等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整存整取五年期存款利率支付房屋契税从2007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朱富媛、唐明炜办理将xxx房(即xxx房)的产权登记至原告朱富媛、唐明炜名下的手续;二、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富媛、唐明炜退还房屋契税106298.31元、综合办证费1000元、印花税1772元,并支付房屋契税从2007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整存整取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18元,由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博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人民陪审员 刘碧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可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