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圆目与林清福、连宗跃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圆目,林清福,连宗跃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林圆目,女,1947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清福,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连宗跃,男,1960年11月29号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圆目与被告林清福、连宗跃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圆目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圆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林圆目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