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肇庆市端州区,经营某成人用品商店。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利,于2009年开始从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成人用品市场购回壮阳药品后,放置在其经营的肇庆市阅江路住宅二区江景花苑第*栋*卡某成人用品商店内销售。2014年12月12日17时,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在某成人用品商店内当场查获勃龙伟哥、超强伟哥、五夜神、一炮到天亮、宫廷圣宝、金功夫和阴茎大王等壮阳药品共计7件。经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均是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药���监督管理规定,私自销售没有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和进货单位资质证明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待售假药已追缴,可从宽处罚。查获的假药应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长 许 钢审 判 员 莫石此人民陪审员 梁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锦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