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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金龙烟、洪新林与洪新林、徐雄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烟,洪新林,徐雄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496号原告:金龙烟。被告:洪新林。被告:徐雄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烟为与被告洪新林、徐雄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龙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金龙烟负担。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