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金龙烟、洪新林与洪新林、徐雄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烟,洪新林,徐雄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496号原告:金龙烟。被告:洪新林。被告:徐雄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烟为与被告洪新林、徐雄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龙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金龙烟负担。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