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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刑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育好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育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执字第76号罪犯杨育好,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州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育好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5日、2013年10月16日两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育好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3年被评为年度劳动积极分子,截止2014年9月累计获奖99.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育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育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育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之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军代理审判员  周伟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