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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包开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包神铁路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无前科。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包神铁路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本院做出逮捕决定,并于2015年1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辩护人尹连明,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高新检刑诉(2015)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书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尹连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因刘某某打电话声音大引发口角、撕扯,并发生扭打,赵某某将刘某某右眼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相互殴打但已主动赔偿,并已达成调解协议;第二,被害人刘某某在此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第三,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害人的固有疾病有很大的关系。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因刘某某打电话声音大引发口角、撕扯,并相互扭打,赵某某将刘某某右眼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3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经过;2、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归案经过;3、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的损伤程度;4、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年龄及其身份;5、证人夏某某、于某某、涂某某、蒲某某、曹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经过;6、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7、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完毕并得到谅解。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刘某某的眼睛确实有高度近视,鉴定部门在鉴定时已充分考虑,综合认定被害人刘某某的视网膜脱落是由于外伤所致,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响代理审判员 周 勃人民陪审员 李言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乾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