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枫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46号原告朱枫,男,19xx年x月xx日生。被告陈亮,男,19xx年5月xx日生。原告朱枫与被告陈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枫、被告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枫诉称:2014年10月27日,被告陈亮找到我说要问我借钱急用,并称过二十天就会还钱,我就通过网银转了30000元给陈亮。但是借款到期后我向被告要钱,被告说他现在没钱,别人还欠他钱。后来被告归还了4500元,下余25500元一直未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陈亮立即归还借款25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借条原件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一份,内容如原告所述。被告陈亮辩称,对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归还4500元,尚欠255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因资金困难,现只能分期慢慢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被告陈亮向原告借钱急用,并口头承诺过二十天就归还借款。同日原告通过网银转了30000元给被告陈亮。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未能按约归还。2014年12月,被告归还了原告4500元,余款25500元至今未能归还,致起讼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亮向原告借款,有被告陈亮出具的借条、打款凭证为据,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亮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枫人民币2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陈亮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鞠燕静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