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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敏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18号原告高敏,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唐海峰,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刘子利,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冯亮,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万翔,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第三人高娜,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受理原告高敏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要求确认被告房屋转移登记违法一案,因本案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民事行为,且原告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酒 源审 判 员  杜维忠人民陪审员  娄志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鹏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