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奔诉被告被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奔,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刘兴奔,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曾勇华,系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奔诉被告被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奔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兴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兴奔负担。审判员 杨焕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欣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