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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周永全与绍兴华夏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全,绍兴华夏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华夏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九一丘。法定代表人曹卫清。上诉人周永全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4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永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周永全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永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永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艳代理审判员  冯奇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