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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上海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与南京欧兰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欧兰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29号原告上海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欧兰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毅。原告上海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欧兰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桂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4日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工乳液,货到60天后结算货款,并约定违约方需承担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以及另一方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货物,最后一次供货日期是同年6月5日。但被告并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9月2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8,075.55元(以下币种同)。经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08,075.55元;2、被告支付以208,075.55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1、工业品买卖合同原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付款方式为60日结算,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每日万分之六以及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2、送货单原件两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的事实;3、对账单原件一份,以证明截止2014年9月28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8,075.55元;4、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被告南京欧兰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出示的证据进行核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均系原件,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对这些证据均予以认定。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在接收原告提供的货物后,至今未支付尚欠的货款,显属违约,故被告理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欧兰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08,075.55元;二、被告南京欧兰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以208,075.55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南京欧兰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1元,减半收取计2,360.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080.50元,由被告南京欧兰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