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胜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胜,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胜。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永胜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