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宣城市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戴振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戴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32-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薛留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振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振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振旺给付货款66372.50元及利息66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9.50元、执行费90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戴振旺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振旺银行存款人民币746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