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嘉民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祥。委托代理人:常远良。委托代理人:杨思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瑜。上诉人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一帆代理审判员  钱慧智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