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庞立民与张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立民,张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5号原告:庞立民,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超,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负责人:史礼,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庞立民诉张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地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且该公司系本案被告,因此庞立民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案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该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在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张超住所地也在唐山市丰润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子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