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郑维宽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宽,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736号原告郑维宽,男,57岁。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维宽诉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维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昌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