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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湖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湖艳,易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刘湖艳。被执行人易正权。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笫0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易正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易正权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正权的银行存款总计3386.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386.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