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执民字第2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子展与林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子展;林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黄执民字第2601-2号申请执行人:曹子展。被执行人:林雪琴。原告曹子展与被告林雪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子展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雪琴返还申请执行人曹子展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雪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雪琴与王为宝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葭南小区枧头苑14幢3号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但一时难以处理;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林雪琴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1月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雪琴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子展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台黄执民字第260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