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杜世成与张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世成,张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杜世成。委托代理人潘树枝。被告张伟。原告杜世成与被告张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世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树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世成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17819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伟未有答辩。审理中,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有张伟欠杜世成加工服装工人工资计壹拾柒万捌仟壹佰玖拾捌元(¥178198)。张伟(签名),2014.11.18”。原告基于其提供的上述证据认为,原被告自2012年7月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半成品羽绒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结束业务关系后,于2014年11月18日对账结算,被告尚结欠原告加工费178198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讼来院。被告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18日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加工费178198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张伟结欠原告杜世成加工费178198元,有原告举证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17819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世成加工费人民币178198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杜世成指定账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2元,由被告张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