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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文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9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培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男,生于1989年11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文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文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641589.15元,案件受理费9450元,执行费8910元,共计659949.15元。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文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54109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891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文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现该和解协议已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拓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