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糖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韩祥国与许艳秋、刘凤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祥国,许艳秋,刘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韩祥国,住宾县。被执行人许艳秋,住宾县。被执行人刘凤龙,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韩祥国申请执行许艳秋、刘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艳秋应于2014年5月1日给付申请人款4000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给付3600元,余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履行,请人恢复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兰学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