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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糖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韩祥国与许艳秋、刘凤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祥国,许艳秋,刘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韩祥国,住宾县。被执行人许艳秋,住宾县。被执行人刘凤龙,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韩祥国申请执行许艳秋、刘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艳秋应于2014年5月1日给付申请人款4000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给付3600元,余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履行,请人恢复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兰学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