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粟某某与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某某,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粟某某,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巫某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某与被告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某某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粟某某承担。审判员 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