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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拓某某与王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某某,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863-1号申请执行人拓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拓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某给付其欠款167695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共计1699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交付案件款10000元,王某交付案件款13000元,共计案件款23000元,此23000元案件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拓某某领取。现被执行人王某因触犯刑律,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另一被执行人张某某对此案判决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应承担本案给付案件款义务,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9995元,已执行23000元,下余146995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执字第00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常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