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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洪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洪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9号罪犯王洪来,河北省徐水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1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洪来及同案被告人薛春刚、王洪响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来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