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纪洪标与宁方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洪标,宁方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纪洪标,纪洪岩,王翠珍。被执行人宁方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洪标,纪洪岩,王翠珍与被执行人宁方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XX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