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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兖州市润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冠忠与王冠忠、许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润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冠忠,许敏,王金生,靳东梅,曹桂勇,高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兖州市润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法定代表人:郭修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心伟,兖州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冠忠。被告:许敏。被告:王金生,兖矿集团兴隆庄煤矿运搬队职工。被告:靳东梅。被告:曹桂勇。被告:高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州市润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冠忠、许敏、王金生、靳东梅、曹桂勇、高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州市润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雁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