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赵天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玲,赵天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玉玲。被告赵天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路**号中铁商务广场*座。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玉玲诉被告赵天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玲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玉玲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春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