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泗商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委托山东恒星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泗水县城区三发舜和家园7号商住楼12号房(产权证号为泗水房权证城区字第××号),2015年1月20日孟广廷(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某原所有的位于泗水县城区三发舜和家园7号商住楼12号房(产权证号为泗水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孟广廷所有。二、买受人孟广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