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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登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邱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登字第5-32号申请人:邱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峰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案中,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申请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邱峰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凯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