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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杰与戴丽、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戴丽,陈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李杰。委托代理人刘胜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丽。被告陈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戴丽、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李杰未到法院起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胜华提供给法院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李杰”的签名系陈志萍代签。本院认为,刘胜华未经授权即代理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濮 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