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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级法民二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徐文彬与文党培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文彬,文党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级法民二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文彬,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党培,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卢华贵,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文彬因与被申请人文党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文彬再审申请称:1、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置真实证据于不顾,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多处凭空捏造,歪曲事实。判决书认定商谈《协议书》草稿为合法有效合同,纯系无稽之谈。2、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后,由审判长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谈话一次,仅就本案的事实情况作了调查,而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均未到庭,双方诉讼代理人均未发表辩论意见。二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程序的规定。据此,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文党培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处理正确,徐文彬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徐文彬与文党培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在承包林场期间共同投资开发桐坑林场。该《协议书》经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捡测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有徐文彬本人的签名。虽然徐文彬否认为其签名,但徐文彬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或足以证明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或鉴定结论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关于二审由审判长一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查一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因此,二审由审判长一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查后作出判决,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再审申请人徐文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文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彭仕泉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