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延龙与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赔偿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通 知 书(2015)绥中法行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马延龙:你因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对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行初字第3号及本院(2014)绥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不服,以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的治安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你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