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3号原告贾某,女,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西峰办事处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2月6日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贾某150元,原告贾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赵振江审 判 员 唐俊峰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