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某某、白某某、辛某某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改良,白建中,辛武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被申请人:蒲改良,男。被申请人:白建中,男。被申请人:辛武绪,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蒲改良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分社存款36030元冻结;对被申请人白建中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分社、**信用社的存款共计29841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辛武绪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分社的存款共计478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蒲改良的存款36030元;冻结被申请人白建中的存款5900元、存款6477元;冻结被申请人白建中的存款2464元;冻结被申请人白建中存款5000元、存款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辛武绪的存款3137元;冻结被申请人辛武绪的存款1643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成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