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邦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邦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邦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焕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灵燕,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丹。委托代理人王江平,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邦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凯新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丹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邦凯新能源公司与李晓丹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邦凯新能源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关于李晓丹的工资结构认定有误,但邦凯新能源公司于原审时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没有李晓丹的签名,且李晓丹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审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采信李晓丹关于工资结构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差额问题。邦凯新能源公司上诉主张李晓丹在放假期间没有绩效奖,但邦凯新能源公司在原审庭审时认可李晓丹在放假期间有绩效奖金,现再主张李晓丹没有绩效奖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李晓丹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邦凯新能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因邦凯新能源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原审认定李晓丹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邦凯新能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审相关认定及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邦凯新能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邦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