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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彬与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59号申请人李彬,男,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居民。被申请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彬与被申请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彬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申请人所购买的被申请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修建的合江太平洋购物广场5幢9层1号、2号、3号、4号房屋四套。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申请人李彬所购买的被申请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修建的合江太平洋购物广场5幢9层1号、2号、3号、4号住房四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治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夏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