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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顾友超、管秀云与被上诉人周郢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友超,管秀云,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周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友超,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秀云,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周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周郢村。法定代表人:周友亮,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守军,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顾友超、管秀云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周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郢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友超,上诉人顾友超、管秀云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吴杰,被上诉人周郢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慧卿、王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潘伟荣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