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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商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颖与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商初字第2146号原告:李颖。委托代理人:陈焕付,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新世纪广场西侧。诉讼代表人:苍南天原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颖起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12日出具《收款凭证》,向原告借款150万元,该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法院已于2014年8月受理相关债权人对被告的破产申请,并已成立管理人对被告进行破产清算,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告知原告不将上述借款纳入债权表中。故诉请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借款债权15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颖诉称的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借款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骄阳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