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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重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重字第14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占亚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人民陪审员  张韶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