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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梁如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关溪村二社、杨树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如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关溪村二社,杨树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梁如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关溪村二社。代表人:梁如笑,女,汉族,1937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云长,重庆市江津区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关溪村二社,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古政能,社长。被告:杨树明,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如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关溪村二社、杨树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如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如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如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如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成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