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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县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XX诉被告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田XX,女,汉族,农民。被告:高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诉被告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