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冕宁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敏,王显雄,金洪峰,刘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吴孝敏,女,汉族。被告王显雄,男,汉族。被告金洪峰,男,汉族。被告刘建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敏诉被告王显雄、金洪峰、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敏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本院的交纳起诉案件受理费通知,至今日未交纳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