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溧执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雷春保与孔建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春保,孔建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3594号申请执行人雷春保。被执行人孔建方。雷春保与孔建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速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孔建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雷春保劳务工资5233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孔建方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建方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孔建方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岳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