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99号-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庞锡强、吕泽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锡强,吕泽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99号-1号申请执行人庞锡强,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吕泽宜,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黄洁群,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泽宜、黄洁群的集体分红款668766.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颖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