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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花敏诉袁银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花敏,袁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花敏,女,汉族。被执行人袁银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花敏诉袁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