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花敏诉袁银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花敏,袁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花敏,女,汉族。被执行人袁银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花敏诉袁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