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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何建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252号原告:何建强,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路中段。诉讼代表人:王贵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何建强负担。审判员  娄纪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洪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