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安福东路汽车东站内。法定代表人卢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街社区居委会朝阳西街198号。法定代表人邵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莹莹 百度搜索“”